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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荒坡地审批

发表日期: 08-01-16 16:01:16阅读次数:


审批项目:开垦荒坡地审批
主办科室:水保监督站 协办科室  审批时限 30天内
审批方式:单独审批 审批对象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收费情况:无 审批类型 审批 有无审检 有
设定依据: 
《水土保持法》
第十五条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五条  开垦二十五度以下山坡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茶、果等的,应当事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填写《水土保持报告表》,并按下列规定,报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
(一)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
(二)五百亩至一千亩以下的,由地(市)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
(三)一千亩以上的,由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审批程序: 
报送项目建议书→相对人委托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水保方案→现场调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批准发证
处理意见及理由:保 留 取消 不变 合并 改变管理方式 
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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