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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防护林采伐审核

发表日期: 08-01-16 15:57:38阅读次数:


审批项目: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防护林采伐审核
主办科室:水政水资源股 协办科室 水利水电技术服务中心 审批时限  20日
审批方式:联合审批 审批对象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收费情况:无 审批类型 审批 有无审检 有
设定依据 
《防洪法》第二十五条 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砍伐。
审批条件:县内河堤防护堤林木。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批复
1、申请文件;
2、所依据的文件;
3、具体采伐方案;
4、更新补种计划安排;
5、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处理意见及理由:保 留 取消  不变  合并  改变管理方式  
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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