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指南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发表日期: 08-01-16 15:55:28阅读次数:


审批项目: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主办科室:防汛办 协办科室 工管股 审批时限 15日
审批方式:联合审批 审批对象 境内所有大中型的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
收费情况:暂无收费 审批类型 审批 有无审检 
设定依据: 
《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第十三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监督。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三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闸坝和其他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防御洪水方案、防御台风方案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有调度指挥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在建水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建设单位制定,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有调度指挥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省政府令44号)第十二条 水库、堤防、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局部服从全局、兴利服从防洪、效益服从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并接受监督。在建的水工程涉及渡汛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渡汛方案,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并接受监督。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渡汛方案,由各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执行。但在紧急防汛期应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
审批条件:
 1、申请文件;
2、工程汛期调度预案;
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批复。   
处理意见及理由  保 留 取消   不变  合并  改变管理方式 
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项目。  
  

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沙县水利局 版权所有  闽ICP备08001787号
Copyright(C) 2007-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598-5822269   技术支持:沙县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