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主办科室:水利建设管理股 协办科室 水利水电技术服务中心 审批时限 30日
审批方式:联合审批 审批对象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收费情况:无 审批类型 审批 有无审检 有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73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第八条 2、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17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开工报告。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水工程质量和施工、防洪安全。”
审批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经组建;2、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复;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5、主体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已完成,项目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订货,有关合同已签订;6、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至少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7、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已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已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审批程序: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批复
申报材料:
1、要求审批开工的申请文件;
2、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3、主体工程中标通知书。
处理意见及理由:保 留 取消 不变 合并 改变管理方式
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