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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和与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核

发表日期: 08-01-16 15:31:23阅读次数:


审批项目:兴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和与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核
主办科室:水利建设管理股 协办科室 水利水电技术服务中心 审批时限 30日
审批方式:联合审批 审批对象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收费情况:无 审批类型 审批 有无审检 有
设定依据 
《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时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兴建水工程和与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标准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或者增大取水量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计划主管部门方可审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河道规划治导线、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九条  投资滩涂围垦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审批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立项文件已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已明确。
审批程序:受理——现场察勘——审查——办理批复或转报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报单位的初审意见;
2、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等;
3、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4、防洪评价报告;
5、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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